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債權人 謝溫長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正夫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瓦斯管線、鋼架屋、頂樓太陽能、其他附屬設備折舊後剩餘價值100萬元之釋明資料及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1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