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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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德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等(109年度聲沒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針筒1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德盛因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及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為違禁物;又查扣之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5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鑑定後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UL/2018/00000000、UL/2018/00000000)(毒偵卷第51、55-56頁)可佐。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均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另該案扣得之針筒1支,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施用海洛因所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1包│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重0.57公克,因鑑驗取││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21頁│││用0.0082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5618公克),││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用藥物檢驗報告鑑定書(報告│││反應。││編號:UL/2018/00000000)(│││││毒偵卷第56頁)│├──┼──────────┼────┼──────────────┤│2│白色粉末1包(含袋毛│1包│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重0.15公克,因鑑驗取││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21頁│││用0.0055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1445公克),││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用藥物檢驗報告鑑定書(報告│││反應。││編號:UL/2018/00000000)(│││││毒偵卷第55頁)│├──┼──────────┼────┼──────────────┤│3│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1包│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重0.41公克,因鑑驗取││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21頁│││用0.0031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4069公克),││2.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用藥物檢驗報告鑑定書(報告│││命陽性反應。││編號:UL/2018/00000000)(│││││毒偵卷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