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乙○○
之2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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