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0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IKWANG.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JAIKWANGCHATCHAI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JAIKWANGCHATCHAI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於民國99年9月27日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所犯強制性交及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泰國人非本國籍,以其所犯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強制性交罪部分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事實足認其有於本案審理期間離開本國逃亡之虞,如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裁定羈押在案。
二、查本件業於99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並定同年12月17日宣判,判決主文為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6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本院經訊問被告後,斟酌前開羈押原因、必要性等事項,若不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及執行,因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而應予繼續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99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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