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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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59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債務人 辛旻峰辛蔡月英 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銘峰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伍峰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祐增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幸勲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昭瑩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債務人 辛瑩峰 即辛蔡月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辛旻峰、辛銘峰、辛伍峰、辛祐增、辛幸勲、辛昭瑩、辛瑩峰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辛蔡月英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 辛琇筵辛玉如 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查本件債務人辛琇筵、辛玉如之戶籍地址已遷入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辛琇筵、辛玉如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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