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30號聲請人 楊鄭金葉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楊來長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楊來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鄭金葉(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楊來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街○○號)之配偶,楊來長於88年1月2日無故失蹤,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南派出所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本院100年度家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為證,又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楊來長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資料,亦均查無資料,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楊來長於88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楊來長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曾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