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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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友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罹患B型肝炎,自入所羈押以來,所內始終無法提供適當之醫療追蹤檢測,並給予適當之治療藥物,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等情,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7年1月15日裁定羈押,並自97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另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罹患B型肝炎之部分,已經告知台灣台北看守所,且於97年2月22日抽血檢驗結果肝功能正常,而目前病況,可繼續於看守所內追蹤治療等情,此有台灣台北看守所回函以及所附新隆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單、病歷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之情形,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有間,從而本件聲請尚難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