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3號聲請人巧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三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三門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三門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