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受刑人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施用│有期徒│97年12月13│本院98年度│98年2月││98年3月││一│毒品│刑8月│日│審訴字第45│26日│均同左│16日││││││5號││││├─┼───┼───┼─────┼─────┼────┼─────┼────┤││施用│有期徒│98年1月9│本院98年度│98年5月││98年6月││二│毒品│刑8月│日│審訴字第14│22日│均同左│8日││││││15、1683號││││├─┼───┼───┼─────┼─────┼────┼─────┼────┤││施用│有期徒│98年1月20│本院98年度│98年5月││98年6月││三│毒品│刑8月│日│審訴字第14│22日│均同左│8日││││││15、1683號││││└─┴───┴───┴─────┴─────┴────┴─────┴────┘註:附表編號二、三之罪曾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15、16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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