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消債調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聲請人 葉啟良 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宗汶 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1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5月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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