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甲○○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於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