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
一、請於文到伍日內, 陳明 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事項㈡,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或追加起訴。
㈠陳明98年1月16日所提「補充新事實」(債務人異議之訴)
狀,真意係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8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訴之追加,抑或係另行獨立提起新訴訟。
㈡本件起訴或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上開㈠訴狀之
聲明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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