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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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3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國民(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陸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事農耕,現於南投縣信義鄉清境農場種植高冷蔬菜與水果,現正值採收期間,亟需被告親事照料與處理相關事宜。又被告自遭受羈押至今,每日無不悔悟省思,因一時好奇而身陷囹圄,致親友等人無不擔憂,更令被告慚愧自責!今被告已將涉案情節悉數坦承,亦無何勾串證人之嫌,為顧全多年之蔬果事業(蔬果採收有季節時效性),請斟酌被告涉案情節及犯後態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由本院予以執行羈押在案。今斟酌本件被告業已悉數坦認犯行,且已明確陳明目前之住址及送達處所,因認已無羈押必要,應准予被告取具六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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