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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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不服判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15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新竹縣竹北市
縣○○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佳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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