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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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80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盛 愷相對人即債務人王 永瀠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敏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80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敏玉、王│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528837│永瀠、王盛│月12日起││三六六│││元│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方敏玉、王│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8837│永瀠、王盛│月1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王盛愷 於民國92年間至民國95年間邀同債務人
王永瀠 、方敏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56萬8,30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0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盛愷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新臺幣52萬8,83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永瀠、方敏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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