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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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
8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銀行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原聯信)商業│89-NX-000000-0││1│440││││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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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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