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甲○○
82號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14日
書記官廖穎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立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宜蘭市農會新店分部│94年5月10日│57,164元│FA0000000│││1│司 賴俐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