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梁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45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5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