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奇樺選任辯護人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一一0年度審訴字第六二三號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110年度審訴字第623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怡文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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