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1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蔡文燦被告戊○○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年。
戊○○無罪。
事實
一、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四年元月間、八十四年十二月間以及八十六年八月間,分別向乙○○、庚○○及己○○、丙○○等人佯稱以其在屏東與一位「許代書」及其他一位不知名之里港農會放款襄理合夥經營銀行逾期放款抵押品(房屋)買賣事宜,因有代書及銀行襄理之內線消息,可以用較低價格取得抵押品(房屋),然後再賣出可賺取高額利潤,要求乙○○、庚○○、己○○、丙○○等人提供資金,利潤再平分云云,使乙○○、庚○○、己○○、丙○○等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陸續交付款項予丁○○。總計乙○○自八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止陸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新台幣(下同)一億二千九百七十八萬九千八百元予丁○○(詳如附表一),而連同本金及利潤由丁○○不定時償還一億一千二百五十四萬九千元(詳如附表二);庚○○自八十五年四月五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止陸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一億一千零九萬元予丁○○(詳如附表五),而連同本金及利潤由丁○○不定時償還一億零三百十六萬三千五百元(詳如附表六);己○○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止陸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一千四百八十八萬元予丁○○(詳如附表三),而連同本金及利潤由丁○○不定時償還七百三十五萬元(詳如附表四);丙○○自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止陸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交付六百六十萬元予丁○○(詳如附表七),而連同本金及利潤由丁○○不定時償還六百二十二萬元(詳如附表八)。嗣八十六年十一月初,丁○○開始跳票,且於同年十一月間失去聯絡,而交付己○○之支票全部跳票,己○○乃心生懷疑,而向乙○○查詢,至此乙○○、己○○始知受騙,總計乙○○尚有一千七百二十四萬零八百元、庚○○尚有六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元、己○○尚有七百五十三萬元、丙○○尚有三十八萬元未返還。
二、案經乙○○、己○○訴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曾向告訴人乙○○、己○○、被害人庚○○、丙○○取得上述款項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對金額除部分外不爭執,尚有部分有問題,且伊並未詐騙乙○○、己○○、庚○○及丙○○,當初係以借錢之方式,惟並未邀約共同投資,係因伊利息較高,且基於朋友關係,乙○○等人才願意借錢,因伊目前一時沒有那麼多錢,才不能還錢,且之前陸陸續續都有償還借款,此為單純金錢往來,並無詐欺之意云云。惟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經乙○○、己○○於偵查、審理中指訴甚詳,核與證人庚○○、丙○○、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丁○○交付乙○○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四紙、台北銀行丁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資料、大安商業銀行丁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京東路0000000000及00000000000號帳號交易明細表、乙○○、 鄭茹黎 、庚○○、丙○○借款明細、匯款單、支票等件(以上均影本)附卷可稽。被告固辯稱係借錢云云,然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當初確實有向他們說要投資,但實際並未投資,只是要向他們借錢,但不這樣他們不借我錢‧‧‧」等語(見本院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以及「‧‧‧我是邀他們投資,也有還他們錢,我是假借投資名義,向他們借錢‧‧‧」(見本院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等語以及「‧‧‧我向他們借錢都在他們戶頭中間轉,我是為了維護自己的信用所以就將向他們其中之一借來的錢,還給另外一個人,我本來是想投資,但是沒找到投資的機會‧‧‧」等語(見本院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訊問筆錄),是乙○○等人上揭指述應堪採信,顯見丁○○當時係以不實藉口邀乙○○等人投資,然未去投資,其有施用詐術甚明。至被告雖曾陸續償還乙○○等人本金及利潤,惟衡以被告至今積欠乙○○尚有一千七百二十四萬零八百元、庚○○尚有六百九十二萬六千五百元、鄭茹黎尚有七百五十三萬元、丙○○尚有三十八萬元未返還。且於偵查、審理中迭經訊問仍拒不供明其剩餘款項去處,而且並無投資其他事業,則其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堪認定。
(二)再查被告丁○○對乙○○、己○○、庚○○、丙○○借款以及還款除如附表部分無爭執外,尚有部分有疑義,茲分述如下:
附表一、一部分乙○○借款
1、八十五年二月八日:告訴人乙○○主張應為一百十萬元,被告丁○○應為一百萬元,經查依據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以下簡稱臺灣企銀)被告存摺中其帳戶內僅有匯入一百萬元,此故應僅有一百萬元。
2、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告訴人主張以現金交付予被告丁○○,並提出台北銀行存摺簿及銀行代收票據存摺等件為證,然被告否認收到此筆金額,經查告訴人乙○○台北銀行之提領記錄僅代表有提領,並不能證明交予被告,而代收記錄為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借款所簽發之支票,故不應列入。
3、八十五年六月五日:乙○○主張有六十萬元,被告否認,然經查被告林志平臺灣企銀存款簿有上述金額之匯入,此有臺灣企銀存款簿附卷可稽,故應與列入。
4、八十五年八月二日:乙○○主張有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丁○○否認上開借款,然從乙○○台北銀行存款簿、銀行代收票據存摺、丁○○臺灣企銀存款簿可得知有此筆借款,此有乙○○台北銀行存款簿、銀行代收票據存摺、丁○○臺灣企銀存款簿附卷可稽,故應列入。
5、八十五年八月三日:乙○○主張有一百三十萬元,被告否認有上開借款,而乙○○僅提出台北銀行七十萬元提領記錄,且被告當日並無一百三十萬元匯入記錄,故不應列入。
6、八十五年八月十九日:乙○○主張有七十萬元,被告否認,然從乙○○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可得知有此筆借款,此有乙○○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附卷可稽,故應列入。
7、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乙○○主張有三十五萬元,被告否認,然從毛碧玲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可得知有此筆借款,此有毛碧玲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附卷可稽,故應列入。
8、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乙○○主張有八十萬元,被告否認有上開借款,而乙○○僅提出台北銀行八十萬元提領記錄,且被告當日並無八十萬元匯入記錄,故不應列入。
9、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乙○○主張有二十五萬元,被告否認有上開借款,而乙○○僅提出台北銀行二十五萬元提領記錄,且被告當日並無二十五萬元匯入記錄,故不應列入。
10、八十五年十月五日:乙○○主張有七十七萬元,被告否認有上開借款,而乙○○並未提出任何證據,故不應列入。
11、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乙○○主張有二百萬元,被告否認認應只有一百萬元,然從乙○○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可得知有此筆二百萬借款,此有乙○○台北銀行存款簿、丁○○臺灣企銀存款簿附卷可稽,故應列入為二百萬元。
12、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乙○○主張有五十六萬元,被告否認應只有三十萬元,然其僅有 王愛珠 匯款三十五萬元,此有匯款單附卷可稽,故應僅列入三十五萬元。
13、八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乙○○主張有一百萬元,被告否認有上開借款,而乙○○僅提出台北銀行一百萬元提領記錄,且被告當日並無一百萬元匯入記錄,故不應列入。
附表三己○○借款部分:
1、八十六年六月底:己○○主張自乙○○戶頭匯予丁○○一百萬元,經查被告丁○○稱此部份金額係以乙○○往來,且已由被告與乙○○結算,而告訴人己○○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係借予丁○○,應不得列入。
2、八十六年八月七日(即附表三第三項次):被告否認有此筆借款,然經查被告台丁○○台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有一百萬元匯款記錄,此有丁○○台北銀行存款簿附卷可稽,被告辯稱其未曾收到,並不可採。
3、八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即附表三第六項次):被告丁○○否認有此筆借款,然經查有台北銀行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影本附卷可稽,此部份應與列入。
4、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己○○主張受丁○○指示自 林文斗 戶頭匯予毛碧玲五十萬元,經查被告丁○○稱並無此部份金額,而告訴人己○○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係借予丁○○,應不得列入。
5、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己○○主張受丁○○指示匯予丁○○二十萬元,經查被告丁○○稱並無此部份金額,而告訴人己○○亦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筆借款係借予丁○○,應不得列入。
6、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即附表三第十八項次):被告丁○○否認有此筆借款一百二十八萬元,然經查有大安商業銀行存款簿影本附卷可稽,此部份應與列入。
7、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即附表三第二十項次):被告丁○○否認有此筆借款八十萬元,然經查有大安商業銀行存款簿影本附卷可稽,此部份應與列入。
附表五庚○○借款部分:
證人庚○○主張曾於八十五年五月四、七月二日、九月二日、九月六日、十二月九日分別借予丁○○五十萬元、一百零五萬元、一百十五萬元、五萬元、四十六萬元以及八十六年一月四日、三月八日、七月十一日、七月十五日分別借予丁○○一百六十萬元、十萬元、八十萬元,然被告丁○○否認上述借款,經查亦無證據證明庚○○曾借予丁○○上述金額,故不應列入。
附表六丁○○償還庚○○借款部分:
經查如附表六所示其中之八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一百二十六萬元、九月五日之一百十五萬元、九月三十日之一百五十二萬元、十月十一日之一百四十七萬元、十一月五日之一百三十八萬元、十一月二十日之一百三十七萬元、十二月十二日之一百二十七萬五千元、十二月二十六日之一百四十九萬元,以及八十六年一月二十日之五十萬元、三月四日之二十萬元、三月二十七日之六十五萬元、三月三十一日之一百四十萬元、四月三十日之一百萬元、十萬元、五月十二日之一百萬元、五月十二日之一百萬元,此部分有支票影本附卷可證,應與列入,故合計丁○○於八十五年、八十六間共償還一億零三百十六萬三千五百元。
綜上各情,被告丁○○上揭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丁○○犯行至堪認定。
二、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詐欺庚○○、丙○○部分之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並經論罪之犯罪事實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假借名義,屢施詐術,犯後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戊○○與丁○○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八十四年一月起,由丁○○利用與乙○○同事之機會,在台北市○○路○○○號,向乙○○佯稱,伊與屏東擔任代書職務之戊○○及另一名不詳姓名之里港農會放款襄理合夥經營銀行逾期放款放款抵押品買賣,有內線消息,可以賺取高額利潤,邀約乙○○共同投資,致乙○○不疑有詐,陸續匯款一千四百七十五萬元致丁○○指定之戶頭,而丁○○亦開具同面額之支票予乙○○,嗣於八十六年六、七月間,因丁○○長期在台北,乙○○質疑戊○○之可靠性,丁○○遂提出戊○○之不動產欲設定抵押權予乙○○,藉以取信乙○○,惟該不動產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予他人,迄同年十一月間,丁○○交付之支票經提示後均不獲付款,且避不見面,渠等二人復於同年八月間,以同一手法邀約己○○投資,致 鄭女 因此陷於錯誤,陸續匯款三千一百餘萬元予丁○○,得手後即避不見面,嗣經毛、鄭二女會談後,始知受騙。
二、公訴人認為被告戊○○有詐欺之犯行,無非以上開事實,業據告訴人乙○○、己○○指訴,並有空白支票影本、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土地登記申請書、借據、匯款單等件附卷可稽,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事實堅決否認,辯稱,伊並不認識告訴人,而當初將抵押之房屋借予丁○○,是因在八十六年五月間,因伊經濟困難,丁○○是因丁○○說台北有一位金主要和他投資,但對方不很熟,要求不動產抵押,並言明由丁○○當債務人負責還錢,並言明付伊二分利息,故伊去申請印鑑證明,將土地、建物權狀正本及房屋相片寄予丁○○,但隔二個月後,丁○○將資料寄還,但因貸款未繳,而遭查封,故伊是被害者,伊並末詐欺等語。
四、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係以使用同條第一項所稱之「詐術」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詐術,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之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有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此有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被告戊○○曾於八十六年六、七月間提供屏東縣埔羌崙段二五一之地號以及該地號上屏東縣○○鄉○○路○號建號三八四號之房屋予丁○○交給告訴人乙○○、己○○等人,而後並未設定抵押,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再查證人乙○○及己○○均證稱:未曾見過戊○○(見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九月八日訊問筆錄),且乙○○證稱:並無看過戊○○之資料,只有在八十六年三、四月間曾看到戊○○要抵押予我之空白文件,是丁○○提供的等語,而證人己○○亦證稱:伊不曾與戊○○接觸過,未曾看過戊○○之資料等語(分別見本院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且另一被告丁○○亦供稱:本件與戊○○沒有關係,伊只有向他們說「許代書」,並無說戊○○名字,而乙○○等人要看擔保品,戊○○當時有一間房屋怕會被拍賣,本來要過戶在伊名下,後來沒過戶成,伊拿那間房子的房屋繳稅單以及所有權狀予乙○○看,要給他們設定抵押,但他們不要,就寄還戊○○,在檢察官偵查中說給戊○○每月三萬元,那是講房子假如有成交所給的利潤,但因無成交,故無給其利潤等語。且該房屋事後亦遭屏東鄉里港農會查封,此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戊○○並無與丁○○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詐欺乙○○、己○○,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戊○○有何詐欺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犯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怡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德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秋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乙○○借款部分
一、八十五年間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5.02.08100匯款(臺灣企銀被告存摺)
二、85.03.2040匯款
三、85.04.0860匯款
四、85.04.10150匯款
五、85.04.2560匯款
六、85.04.3080匯款
七、85.05.0450匯款
八、85.05.0620匯款
九、85.05.09159.4匯款
十、85.05.1754.03匯款
十一、85.05.2050匯款
十二、85.05.2280匯款
十三、85.06.0480匯款
十四、85.06.0560現金
(丁○○臺灣企銀存款簿)
十五、85.06.14150匯款
十六、85.06.2450匯款
十七、85.06.28130匯款
十八、85.07.0310支票
十九、85.07.05100匯款
二十、85.07.11150匯款
二十一、85.07.30100匯款
二十二、85.08.02150匯款
(台北銀行存款簿、銀行代
收票據存摺、丁○○臺灣企銀存款簿)
二十三、85.08.15110
二十四、85.08.1970(台北銀行存款簿、丁○○
臺灣企銀存款簿)
二十五、85.08.2235(台北銀行存款簿、丁○○
臺灣企銀存款簿)
二十六、85.08.28120ATM
二十七、85.08.31110ATM
二十八、85.09.04150
二十九、85.09.1060ATM
三十、85.09.19150ATM
三十一、85.09.30100匯款
三十二、85.10.0380ATM
三十三、85.10.11100ATM
三十四、85.10.15100ATM
三十五、85.10.17120ATM
三十六、85.10.1810ATM
三十七、85.10.19110ATM
三十八、85.10.2490ATM
三十九、85.11.04100ATM
四十、85.11.05200ATM及匯款
(台北企銀存款簿及林志
平臺灣企銀存款簿)
四十一、85.11.13113ATM
四十二、85.11.16120
四十三、85.11.20157ATM
四十四、85.11.2035匯款(王愛珠匯款條)
四十五、85.11.26110
四十六、85.11.29140
四十七、85.12.0315ATM
四十八、85.12.1290匯款
四十九、85.12.1240
五十、85.12.14130
五十一、85.12.19200
五十二、85.12.26150
五十三、85.12.28113合計5111.43
二、八十六年間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1.1650ATM
二、86.02.26130ATM
三、86.03.05100ATM
四、86.03.0690ATM
五、86.03.1090ATM
六、86.03.1337.55ATM
七、86.03.1350ATM
八、86.03.1490ATM
九、86.03.22140ATM
十、86.03.24100ATM
十一、86.04.01100ATM
十二、86.04.0210ATM
十三、86.04.08110ATM
十四、86.04.09100ATM
十五、86.04.16100ATM
十六、86.04.18100ATM
十七、86.04.21150ATM
十八、86.04.22110ATM
十九、86.05.12150ATM
二十、86.05.13150ATM
二十一、86.05.15100ATM
二十二、86.05.1710ATM
二十三、86.05.1950
二十四、86.05.20120ATM
二十五、86.05.21160ATM
二十六、86.05.22160ATM
二十七、86.05.24120ATM
二十八、86.05.2755ATM
二十九、86.05.28130ATM
三十、86.05.29120ATM
三十一、86.06.0470ATM
三十二、86.06.05100ATM
三十三、86.06.11140ATM
三十四、86.06.1260ATM
三十五、86.06.13110ATM
三十六、86.06.14100ATM
三十七、86.06.16150ATM
三十八、86.06.1855ATM
三十九、86.06.2017ATM
四十、86.06.23130ATM
四十一、86.06.2770ATM
四十二、86.07.02200ATM
四十三、86.07.0380ATM
四十四、86.07.05100ATM
四十五、86.07.10120ATM
四十六、86.08.1960ATM
四十七、86.08.25160ATM
四十八、86.08.2870ATM
四十九、86.08.30125ATM
五十、86.09.02100ATM
五十一、86.09.09100ATM
五十二、86.09.1829ATM
五十三、86.10.0387.5ATM
五十四、86.10.0472.5ATM
五十五、86.10.0670ATM
五十六、86.10.13110ATM
五十七、86.10.14200ATM
五十八、86.10.1590ATM
五十九、86.10.1860ATM
六十、86.10.2070ATM
六十一、86.10.2193ATM
六十二、86.10.23200ATM
六十三、86.10.3060ATM
六十四、86.01.0470
六十五、86.01.08120
六十六、86.01.2082
六十七、86.02.1830
六十八、86.06.2610
六十九、86.07.09102
七十、86.07.25142
七十一、86.04.0825
七十二、86.05.1450
七十三、86.05.2025
七十四、86.06.1250
七十五、86.06.2340
七十六、86.06.2750
七十七、86.07.2150
七十八、86.07.1050
七十九、86.07.1140
八十、86.07.0350
八十一、86.08.1150
八十二、86.10.1460
八十三、86.10.2750
八十四、86.05.26110
八十五、86.10.27170
八十六、86.10.2840
八十七、86.10.30160合計7867.55附表二:丁○○償還乙○○款項部分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5.01.31102(支票)
二、85.04.05118
三、85.04.0842.7
四、85.04.3063
五、85.05.06163
六、85.05.1565
七、85.05.2085
八、85.05.29160
九、85.06.0554
十、85.06.1583.5
十一、85.07.0264
十二、85.07.15136
十三、85.07.18160
十四、85.07.22106
十五、85.07.2453
十六、85.08.18105
十七、85.08.22105
十八、85.08.25160
十九、85.08.26138
二十、85.09.02117
二十一、85.09.1025(支票)
二十二、85.09.1385
二十三、85.09.25116
二十四、85.09.26160
二十五、85.10.0363
二十六、85.10.14160
二十七、85.10.17126
二十八、85.10.19105
三十、85.10.2384
三十一、85.11.01105
三十二、85.11.11106
三十三、85.11.12138
三十四、85.11.15116
三十五、85.11.1894
三十六、85.11.26106
三十七、85.12.13128
三十八、85.12.13128
三十九、85.12.15130
四十、85.12.19119
四十一、85.12.18150
四十二、85.12.22118合計4527.2
二、八十六年間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2.1577支票
二、86.02.25140
三、86.03.0589
四、86.03.13175
五、86.03.2075
六、86.03.22138
七、86.03.31112
八、86.04.0498
九、86.04.0743
十、86.04.08100
十一、86.04.15152
十二、86.04.19152.5
十三、86.04.21109
十四、86.04.2128.5
十五、86.04.28110
十六、86.05.03124
十七、86.05.14112
十八、86.05.1658
十九、86.05.20135
二十、86.05.21162
二十一、86.05.2252
二十三、86.05.23124
二十四、86.05.26135
二十五、86.05.28122
二十六、86.06.04125
二十七、86.06.0956
二十八、86.06.10111
二十九、86.06.1190
三十、86.06.12112
三十一、86.06.1380
三十二、86.06.1490
三十三、86.06.17135
三十四、86.06.27145
三十五、86.07.02116
三十六、86.07.02115
三十七、86.07.04146
三十八、86.07.0558
三十九、86.07.10115
四十、86.07.22150
四十一、86.10.30110
四十二、86.10.30110
四十三、85.12.16120ATM
四十四、86.01.08130
四十五、86.01.098
四十六、86.02.2416.6
四十七、86.03.12140
四十八、86.04.0210
四十九、86.04.16100
五十、86.05.1710
五十一、86.05.2750
五十二、86.05.3170
五十三、86.06.24138.6
五十四、86.07.09150
五十五、86.07.1210
五十六、86.07.1760
五十七、86.07.1960
五十八、86.07.2219
五十九、86.07.2440
六十、86.07.252
六十一、86.08.154.5
六十二、86.08.1648
六十三、86.08.2042
六十四、86.08.2280
六十五、86.08.2222
六十六、86.08.28100
六十七、86.09.0330
六十八、86.09.0649
六十九、86.09.09113
七十、86.09.19120
七十一、86.09.228
七十二、86.09.26135
七十三、86.09.27105
七十四、86.10.0110
七十五、86.10.0650
七十六、86.10.0730
七十七、86.10.16160合計6727.7附表三:己○○借款部分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8.0120
二、86.08.0430
三、86.08.07100
四、86.08.0920
五、86.08.1120
六、86.08.1450
七、86.08.2060
八、86.09.0250
九、86.09.10100
十、86.09.2560
十一、86.09.26100
十二、86.09.30160
十三、86.10.0680
十四、86.10.08110
十五、86.10.0975
十六、86.10.1695
十七、86.10.21100
十八、86.10.22128
十九、86.10.2750
二十、86.10.2980合計1488附表四:丁○○償還鄭茹黎款項部分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8.16115
二、86.10.07118
三、86.10.0874
四、86.10.27130
五、86.08.3148
六、86.10.04115
七、86.10.21130
八、86.10.305合計735附表五:庚○○借款部分
一、八十五年間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5.04.1560
二、85.04.1815
三、85.04.22110
四、85.05.0695
五、85.05.0745
六、85.05.0725
七、85.05.1565
八、85.05.2280
九、85.05.2470
十、85.05.29140
十一、85.05.3027.5
十二、85.06.07100
十三、85.06.133
十四、85.07.09160
十五、85.07.11130
十六、85.07.1560
十七、85.07.22127
十八、85.08.05130
十九、85.08.06110
二十、85.08.10110
二十一、85.08.13130
二十二、85.08.1480
二十三、85.08.1550
二十四、85.08.17150
二十五、85.08.19100
二十六、85.08.2160
二十七、85.08.2440
二十八、85.08.2692
二十九、85.08.2628
三十、85.09.09135
三十一、85.09.1382
三十二、85.09.1480
三十三、85.09.1733
三十四、85.09.2020
三十五、85.09.26110
三十六、85.09.3090
三十七、85.10.12130
三十八、85.10.14150
三十九、85.10.22130
四十、85.10.2370
四十一、85.10.2470
四十二、85.10.292.75
四十三、85.11.06100
四十四、85.11.08110
四十五、85.11.1161
四十六、85.11.13135.2
四十七、85.11.1460
四十八、85.12.03120
四十九、85.12.0419
五十、85.12.10117
五十一、85.12.1038
五十二、85.12.11100
五十三、85.12.13160
五十四、85.12.16260
五十五、85.12.17160
五十六、85.12.23101.2合計5036.65
二、八十六年間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1.0460
二、86.01.07130
三、86.01.0950
四、86.01.17130
五、86.01.2078
六、86.01.21107
七、86.01.2436
八、86.02.22129
九、86.02.2460
十、86.02.25120
十一、86.02.2768
十二、86.03.0320
十三、86.03.0860
十四、86.03.12100
十五、86.03.1338
十六、86.03.1312
十七、86.03.1980
十八、86.03.20130
十九、86.03.25140
二十、86.03.26140
二十一、86.03.2715
三十一、86.03.2870
三十二、86.03.31135
三十三、86.04.01100
三十四、86.04.0250
三十五、86.04.0742
三十六、86.04.0930
三十七、86.04.12100
三十八、86.04.14103
三十九、86.04.16109
四十、86.04.1713
四十一、86.04.18100
四十二、86.04.1955
四十三、86.04.2680
四十四、86.04.2923.75
四十五、86.05.02102.5
四十六、86.05.03125
四十七、86.05.15107
四十八、86.05.1710
四十九、86.05.2250
五十、86.05.2950
五十一、86.05.2980
五十二、86.05.3160
五十三、86.06.0463
五十四、86.06.0520
五十五、86.06.06120
五十六、86.06.07110
五十七、86.06.1080
五十八、86.06.1330
五十九、86.06.16130
六十、86.06.1710
六十一、86.06.23120
六十二、86.06.2450
六十三、86.06.2736
六十四、86.07.02175
六十五、86.07.0366
六十六、86.07.0484
六十七、86.07.0460
六十八、86.07.08128
六十九、86.07.0960
七十、86.07.1115
七十一、86.07.1680
七十二、86.07.1760
七十三、86.07.1980
七十四、86.07.2120
七十五、86.07.22133.1
七十六、86.07.2830
七十七、86.09.0270
七十八、86.09.0865
七十九、86.09.1854
八十、86.09.2260
八十一、86.09.2670
八十二、86.10.0260
八十三、86.10.0344
八十四、86.10.1498
八十五、86.10.2355
八十六、86.10.2870
八十七、86.05.1330
八十八、86.07.1460
八十九、86.07.2580合計5972.35附表六:丁○○償還庚○○款項部分
一、八十五年間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5.05.1062.5
二、85.05.15130
三、85.05.2768.5
四、85.06.0584
五、85.06.1550
六、85.06.0000
000.07.0584
八、85.07.1010
九、85.07.31126
十、85.08.05126
十一、85.08.0663.5
十二、85.08.0862.7
十三、85.08.10105
十四、85.08.13126
十五、85.08.15177
十六、86.08.20139
十七、86.08.28116
十八、86.08.31115
十九、86.09.05115
二十、86.09.0952
二十一、86.09.12108
二十二、86.09.1463
二十三、86.09.1742
二十四、86.09.23126
二十五、85.09.30152
二十六、85.10.0752.5
二十七、85.10.11147
二十八、85.10.21116
二十九、85.10.22126
三十、85.11.05138
三十一、85.11.0683.5
三十二、85.11.0863
三十三、85.11.20137
三十四、85.12.09117.5
三十五、85.12.10139
三十六、85.12.12127.5
三十七、85.12.14130
三十八、85.12.2050
三十九、85.12.26149合計4047.2
二、八十六年間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1.04150
二、86.01.06127
三、86.01.1115
四、86.01.1384.8
五、86.01.18118
六、86.01.2036.4
七、86.01.2050
八、86.01.24174.3
九、86.02.20222
十、86.02.24140
十一、86.02.2612
十二、86.03.0420
十三、86.03.0727
十四、86.03,0840
十五、86.03.1033
十六、86.03.12146
十七、86.03.1523.3
十八、86.03.17162
十九、86.03.1966
二十、86.03.2112
二十一、86.03.25140
二十二、86.03.26140
二十三、86.03.2765
二十四、86.03.31140
二十五、86.04.01107.5
二十六、86.04.02120
二十七、86.04.11135.5
二十八、86.04.1466
二十九、86.04.16110
三十、86.04.1875.6
三十一、86.04.22142
三十三、86.04.23152
三十四、86.04.295
三十五、86.04.30100
三十六、86.04.3010
三十七、86.05.0277.5
三十八、86.05.02147.5
三十九、86.05.12100
四十、86.05.29110
四十一、86.06.0315
四十二、86.06.06135
四十三、86.06.0790
四十四、86.06.1036
四十五、86.06.1144
四十六、86.06.16155
四十七、86.06.1917
四十八、86.06.23132
四十九、86.06.2655
五十、86.07.02155
五十一、86.07.0366
五十二、86.07.0494
五十三、86.07.0560
五十四、86.07.0770
五十五、86.07.0978
五十六、86.07.1019
五十七、86.07.11146
五十八、86.07.1592
五十九、86.07.1730
六十、86.07.2915
六十一、86.08.1592
六十二、86.08.3050
六十三、86.09.0495
六十四、86.09.1238
六十五、86.09.2060
六十六、86.09.2035
六十七、86.09.2515
六十八、86.09.3095
六十九、86.10.13100
七十、86.10.1550
七十一、86.10.2190
七十二、86.10.3050
七十三、86.11.1940合計6269.15附表七:丙○○借款部分項次借款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8.1460
二、86.08.2680
三、86.09.0460
四、86.09.2560
五、86.10.0950
六、86.10.0260
七、86.10.1660
八、86.10.2060
九、86.11.1070
十、86.11.1570
十一、86.11.1930合計660附表八:丁○○償還 謝玉珍 款項部分
一、八十五年間項次償還日期金額(新台幣)萬元付款方式及憑據
一、86.08.2368
二、86.08.3184
三、86.09.3070
四、86.10.1570
五、86.10.1453
六、86.10.0865
七、86.11.0372
八、86.10.2980
九、86.11.1460合計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