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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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 定代理人 陳漢津
代 理 人 何宗儒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斗保險簡調字第1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 委員 黃擇傳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何宗儒
相 對 人 甲○○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元,給付方式
:於民國94年11月16日,同年12月16日及95年1月16日各給
付陸仟元,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