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21號抗告人 賴永餘
賴永鎮 共同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壢玉尊宮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均為相對人之信徒代表,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修改捐助章程,經本院以107年度法字第15號裁定准許在案。惟相對人並無召開常年大會會議之困難,而 賴永得 於民國108年7月6日違法召開信徒大會,且未提出董事會過半數董事決議召集信徒大會公推下屆董事選任之開會紀錄、簽到紀錄及決議紀錄,又相對人之董事會於106年9月27日將監事會廢除,完全推翻相對人之組織及職權,顯然違背相對人章程第13條、第25條、第64條等規定,因此賴永得等人於106年9月27日之董事臨時會決議行為應屬無效,且賴永得向本院聲請之107年度法字第15號裁定行為亦屬無效,本院登記處依相對人聲請辦理變更登記,已違背法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107年度法字第15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變更登記之聲請等語。
二、按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2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非訟事件法第9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1月7日,檢附法人登記證書(107年7月30)、捐助組織章程暨修改條文對照表、相對人106年臨時董事會會議記錄、本院107年度法字第1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文件,向本院登記處聲請換發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本院登記處並以108年度法登他字第7號受理在案,經本院登記處審核後,於108年1月9日核准變更登記於法人登記簿,並於同日公告,公告7日後即逕發給相對人法人登記證書等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法登他字第7號變更登記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抗告人變更登記之事項既經本院登記處於108年1月9日登載完成,堪認本件登記事務已於該日處理完畢。抗告人遲至109年2月24日始提出異議,此有民事聲明異議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印可佐(見聲字卷第
3頁),已逾非訟事件法第96條所定2個月期間,其異議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抗告人逾時提出異議,顯非合法,原裁定以抗告人異議不合法為由駁回異議,於法自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如抗告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于傑
法官許自瑋法官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