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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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 蔡海楠 被告 張秀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占用面積41.9525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並返還占有予原告,並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通行系爭土地公共通行與排水權利及防止侵害之事實發生,是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018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121元/㎡×41.9525㎡=130,934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339元(即原告 陳報 因通行所增加價額),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1,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