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美桂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美桂在其新竹市○區○○街○○號住處,豢養黑色中型犬1隻,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8時許,開啟其住處側門,令黑犬在其側門前方道路放置之盆栽排泄時,本應注意將黑犬以繩索、鎖鍊圈套管束或以他法防止黑犬肆意對人攻擊而傷及往來路過之人,竟疏未注意,未將黑犬拴妥,任令黑犬自該處側門竄出,適告訴人 蔡文正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城北街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駛至該處側門前,突見黑犬自右側竄出吠叫,因此受驚嚇,向左自摔倒地,並受有左肘關節脫位、兩側膝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於104年6月24日成立訴訟外和解,告訴人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4年6月24日刑事報到單暨其上調解委員載明雙方和解協議、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04號卷第10頁、第11頁),揆諸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李政達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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