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莊惠雯 債務人 黃中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壹拾柒萬捌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中平於民國103年1月28日分別簽立兩份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向聲請人借款共計兩筆,明細如下:
1.新臺幣貳仟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24日起至133年2月24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4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每3個月調整乙次(以下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0.98(現合計為百分之2.36),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
2.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零柒拾陸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24日起至123年2月24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24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每3個月調整乙次(以下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百分之0.98(現合計為百分之2.36),嗣後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計上開約定之加碼幅度計息。皆於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黃中平僅繳納部份本息至民國103年10月2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上開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貳仟零壹拾柒萬捌佰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4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6919│黃中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6│││44元││1月24日起│││├──┼──────┼─────┼──────┼─────┼───────┤│002│新臺幣486076│黃中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36│││元││1月24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6919│黃中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元││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486076│黃中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2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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