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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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404號原告 郭邱彩雲 被告 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23建號(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價值為斷,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39,3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3,000元/㎡×土地面積68.35㎡)+建物房屋課稅總現值567,300元=2,139,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6,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