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57號原告戴蒙教育顧問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上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
0元,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 何啟功 局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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