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桂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桂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桂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6月,於民國98年5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24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