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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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原告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裕毛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達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