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楷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CHANEL商標之衣服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楷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35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確定,103年11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件(詳102年保管字第458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而適用。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衣服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