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YY<年>MM<月>DD<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