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洪浩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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