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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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七三號
上訴人甲○○
居彰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並應預繳送達郵費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余仕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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