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墾億開發有限公司設同右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珠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O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莊秋燕法官吳佳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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