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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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1123號),聲請人為被告之母親,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自白犯罪,並無逃亡或勾串證人之虞,而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罪嫌重大,於本院審理中傳喚不到,並再度犯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准許後聲請本院併案審理,經本院並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但被告無法提出保證金,且曾經合法通知不到本院應訊,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94年12月21日裁定羈押,嗣本院於同年月30日命被告提出保證金後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經聲請人提供新台幣5萬元後,業已准許被告停止羈押在案,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各1紙可佐,被告既已不在羈押中,則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