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智字第1號原告 張碩傑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
吳尚昆 律師被告頂鋒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
林孜 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指定 傅文哲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 黃俊魁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00年度智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前於101年7月17日裁定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茲因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歸建智慧財產局,爰撤銷原指定並改指定黃俊魁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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