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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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81號聲請人 簡正宗 代理人 許秉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8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C-00000000-0│1│10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0│1│74│├──┼────────────┼────────┼──┼──┤│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Z-00000000-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