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固銓上列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對其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固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固銓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39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98年4月13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97年10月1日故意犯共同傷害、毀損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5月11日以98年度訴字第4644號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7月、
4月,定應執行刑為10月,於100年6月13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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