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 陳秀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45486-5│股票│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