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卓再 臨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宗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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