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延明輔佐人即被告之母官秀霞指定辯護人鄭植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延明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謝延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輔佐人亦當庭陳稱無法擔保被告可確實到庭,顯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強制處分代替羈押,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余玟慧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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