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小字第14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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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4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高翊涵
被 告 賴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385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
12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