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77號
原告 湯秋英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 律師
丘瀚文 律師
羅詩婷 律師
法定代理人 楊凱元
被告(現無權占有停車位之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彬 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件原告陳報無法得知停車位之交易價格,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