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北小字第161號原告 李晨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