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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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瑞賢 被上訴人即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潘孟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萬5716元【計算式:(3553.91+6.48㎡)×4400元/㎡=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8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