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五號、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驗前毛重貳點參公克,驗後淨重壹點捌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合計驗前毛重二點三公克,驗後淨重一點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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