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秋芬
許聰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林碧雲 間請求確認股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許秋芬、許聰偉(下稱許聰偉等2人)於108年2月4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許聰偉等2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4,615元,許聰偉等2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許聰偉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