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李介丕 被告 鍾惠珠
劉子萱 劉昱成 劉哲佑 丁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第305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拆除,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建物占有系爭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斷。依系爭房屋之房屋稅核課資料顯示,系爭房屋占地80.7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99年度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3,918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7,183元(即33,918×80.7=2,737,18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1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