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6年5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6年8月7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