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甲○○被告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2萬2,151元(即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以該土地現在之公告現值總和為據;計算式如下:388×29957+25×26500+5×272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伍正嫻